「案例」
职工李某因休息休假的问题与用人单位发生了劳动争议,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觉得企业的行为无不当之处,遂裁定对李某的仲裁申请不予支持。李某不服,考虑到假如向当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要交纳诉讼费,李某没立即向法院起诉。正在优柔寡断时,李某看到了一份《行政复议法》的宣传材料。李某想:既行政复议不收费,何不去尝试一下呢?接到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后,某劳动保障部门经过认真的审察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向李某发出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公告书》。
「评析」
要剖析为何劳动保障部门没受理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第一要明确什么是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行政机关或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诉,受理的行政机关对其作出裁决的活动。从上述概念不难看出,申请行政复议的首要条件是行政机关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那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是否具体行政行为呢?《劳动法》第8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国家授权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行使仲裁权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生效裁决推行,三方联合处置劳动争议的准司法性的国家仲裁机构。因此,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中有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虽然其主任由劳动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虽然其办事机构设在劳动保障部门,但可以一定地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之列。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特定人、特定事务所进行的直接对其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行为。虽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是针对特定人、特定事作出的,其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影响也是可以一定的,但因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仲裁机构而非行政机关,其仲裁裁决不可以被觉得是具体行政行为。依据上述剖析和《行政复议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对李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是正确的。在劳动保障行政复议的实践中大家常常碰到这种情况,即当事人觉得行政复议不收费可以尝试一下,即便不可以通过复议解决问题,也不会给自己导致什么损失。在这里大家提醒大伙,在申请行政复议前,必须要弄了解你所不服的行为是不是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不是在《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之列。假如不弄了解这一点,是大概给自己带来损失的。以本案为例,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李某没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尝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提出与复议机关的审察决定都需要一个过程,需要肯定的时间做保证。假如这一过程超越了15日,必然影响到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诉讼权。总之,各种争议的解决都要依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进行,知道这一点当事人才能准时、正确地解决争议,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