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先生是某单位的职工。工作中,赵-先生有时加班,但单位对一些加班不认同。因此,未付加班费。为此,赵-先生告到劳动仲裁。
用人单位答辩说,单位的加班规范中规定,除非经过加班申请,并且获得批准,不然没加班费。仲裁委员会依据用人单位的答辩,部分支持了职工加班费倡导,对另外部分被觉得是没批准的加班,职工倡导加班费,不予支持。
律师觉得:加班是以考勤为准,还是应以批准加班为准,用人单位应该事先对此作出规定。若是职工自己早来晚走,不是领导需要的加班,在规章中可以规定不以加班计算。若是领导需要的,领导应该主动签单确认,不然职工会觉得领导已经说加班了,不必自己申请了。没申请批准的加班,让职工举证是有肯定困难程度的,总是有“说不清”的时候。而且加班费的追索又有60天时效的限制,职工利益非常难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