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的效力是什么样的
《民法典》第五百零五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能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公司法》第11条规定:“……企业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公司根据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经公司登记机关变更登记,可以变更其经营范围。”
法人是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为特殊的权利能力,应当遭到其经营范围的限定。《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因此,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法人依据各自的经营范围,享有特定的权利能力,假如法人擅自改变、超源于己的经营范围,则为非法的经营活动,其行为无效。
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对于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的法律行为又成为越权行为),在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依据现在理论界
和实务界的常见看法,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并不可以一概认定为无效,而应依据具体状况具体剖析。
依据国内以前的司法实践,法人只能在其核准登记的生产经营和业务范围内活动,假如超越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范围,即为无效民事行为。譬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行<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建议》中规定,在确认合同是不是无效时,应付合同的内容是不是超越经营范围进行审察,超越经营范围的合同无效。
但大家应当看到,国内关于法人需要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活动的法律规定与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并不协调。由于市场经济强调主体的行为自由,而法人是市场经济的主要主体之一,因此,只有法人的行为自由才能促成市场经济的进步和兴盛。假如把法人的经营活动限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之内,把任何超越范围的经营活动都被简单地宣布为非法和无效,只能致使市场经济的窒息和不振,而且也会干扰到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和买卖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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